2月27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今日发布。全国股转公司表示,上述《管理办法》有三大调整。分别是调整了完善投资者准入资产要求、调整完善资产认定标准和优化投资者适当性持续管理。在投资者准入资产要求上,

投资者申请参与精选层、创新层和基础层股票发行和交易门槛分别是100万、150万和200万。

12月27日,全国股转公司表示,为了加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对《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进行了修改。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现予以发布,修改内容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全国股转公司表示,本次改革在充分考虑不同市场层次挂牌公司的细分特征和风险情况的基础上,对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主要做了三方面调整:

一是调整完善投资者准入资产要求。在分析借鉴境内外证券市场经验和充分考虑新三板各层级企业特征和制度安排的基础上,全国股转公司对投资者适当性标准进行了调整和差异化设置。改革后,精选层、创新层和基础层的投资者准入资产标准分别为100万元、150万元和200万元,与不同层级的市场风险与制度安排相匹配。

二是调整完善资产认定标准。资产范围上,法人机构、合伙企业以实收资本、实收股本或实缴出资总额计算,自然人以开通权限前10个交易日日均证券资产计算。将个人投资者资产标准由金融资产调整为证券资产,主要考虑是提升可操作性,防范违规开通交易权限的风险。

三是优化投资者适当性持续管理。贯彻落实证监会《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的相关精神,引导主办券商持续评估投资者与产品匹配性,回归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本质,本次新三板改革对投资者适当性持续管理要求进行了优化,明确主办券商结合投资者信息及其参与挂牌公司股票交易的情况,及时更新评估数据库,主动调整投资者适当性匹配意见,不再另行要求主办券商督促投资者持续符合资产标准。

在调整完善投资者准入资产要求上,《管理办法》指出,投资者申请参与精选层股票发行和交易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实收资本或实收股本总额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法人机构;

(二)实缴出资总额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合伙企业;

(三)申请权限开通前10个交易日,本人名下证券账户和资金账户内的资产日均人民币100万元以上(不含该投资者通过融资融券融入的资金和证券),且具有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投资经历、工作经历或任职经历的自然人投资者。

投资者申请参与创新层股票发行和交易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实收资本或实收股本总额1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法人机构;

(二)实缴出资总额1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合伙企业;

(三)申请权限开通前10个交易日,本人名下证券账户和资金账户内的资产日均人民币150万元以上(不含该投资者通过融资融券融入的资金和证券),且具有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投资经历、工作经历或任职经历的自然人投资者。

投资者申请参与基础层股票发行和交易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实收资本或实收股本总额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法人机构;

(二)实缴出资总额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合伙企业;

(三)申请权限开通前10个交易日,本人名下证券账户和资金账户内的资产日均人民币200万元以上(不含该投资者通过融资融券融入的资金和证券),且具有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投资经历、工作经历或任职经历的自然人投资者。(黄桂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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