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6日晚间,上交所和深交所分别发布实施新三板挂牌公司向科创板、创业板转板上市办法,从实际操作层面明确了转板上市条件、审核程序、限售安排衔接等问题。

转板上市制度是新三板全面深化改革的重要举措,有助于丰富新三板挂牌公司上市路径,打通中小企业成长壮大的发展通道,加强多层次资本市场有机联系。

办法规定,转板公司需要在新三板精选层连续挂牌一年以上,符合科创板、创业板定位及首发条件,并满足股本总额不低于3000万元、股东人数不低于1000人等条件。

审核程序上,鉴于转板上市属于股票交易场所变更,不涉及股票公开发行,故转板上市审核时限由首次公开发行的3个月压缩为2个月,提高审核效率。

在股份限售方面,办法明确转板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监高所持股份限售期为12个月;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限售期满后6个月内减持的,不得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

同日,全国股转公司发布实施了新三板挂牌公司转板上市监管指引,以规范申请转板上市挂牌公司的信息披露及股票停复牌等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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