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20日,上交所正式发布并施行《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发行上市审核规则适用指引第4号——科技创新公司债券》(以下简称《科创债指引》),标志着科技创新公司债券品种正式落地。

通知明确了发债主体范围,支持科创企业类、科创升级类、科创投资类和科创孵化类四类发行人,涵盖了从孵化类“播种”、到中小科创类以及亟需产业升级的大型成熟企业。

市场分析人士指出,前期科创用途债券的发行积累了丰富的实践经验,现阶段推出科技创新公司债券的时机较为成熟,能够激活债券市场对科技创新领域的精准支持和资金直达。

试点转常规,开启科创债2.0

科技创新公司债券既包括由科技创新领域相关企业发行的债券,也包括募集资金主要用于支持科技创新领域发展的公司债券,与科创板股权融资相比,进一步拓展了适用边界。从《科创债指引》明确的制度安排来看,上交所支持科技创新公司债券的力度空前,针对性地就产业类企业的融资实际难题出台多项硬核举措:

一是支持多类主体范围,支持科创企业类、科创升级类、科创投资类和科创孵化类四类发行人,既顺应科创规律充分惠及中小科创类主体,也纳入亟需产业升级的大型成熟企业,对投资、孵化类“播种”企业也一并给予支持。

二是支持方式灵活,可通过研发投入,项目的建设、并购、运营,权益出资,建设研发平台和新型研发机构等多种方式投向科创领域,支持核心科创企业融资反哺产业链上下游,也可用于置换十二个月内的投资,据了解科技创新公司债券为目前唯一可置换十二个月内投资的债券品种,极大地提高了募集资金使用的灵活性。

三是给予多项配套安排,包括对优质、成熟科创发行人给予统一申报、提前申报等优化安排,鼓励发行人创新发行条款和募集资金用途,放宽关键核心技术攻关、国家重大科技项目的特有职能企业等非公开发行科技创新公司债券的财报期限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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