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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三工镁业有限公司债权人:

2023年1月9日,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8)青01民破1号之六《民事裁定书》,裁定认可《青海三工镁业有限公司破产财产分配方案》(下称“《分配方案》”)。根据《企业破产法》第116条规定,《分配方案》由管理人执行。根据上述《分配方案》,青海三工镁业有限公司破产财产原则上实施一次分配。因破产财产不能满足全体债权人受偿,仅能满足破产费用、有财产担保债权人、职工债权、部分税款债权,无可供普通债权人分配的资金,普通债权人清偿率为零。因此参加本次分配的债权人仅为有财产担保债权人2家;职工债权24人;税款债权人1家。可供分配的财产总额为35,455,800.00元,支付破产费用7,252,234.13元;清偿有财产担保债权27,053,740.52元;清偿职工债权645,750.00元;剩余资金无法全额清偿税款债权,根据《企业破产法》第113条规定,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比例分配,在清偿完职工债权后,剩余资金为504,075.35元,不足以清偿税款债权,因税款债权人仅为一家,该剩余资金全部用于清偿税款债权,清偿方式为银行转账。普通债权人及有财产担保债权因未能全额清偿转入普通债权受偿的,将不再清偿。本次分配预留资金如有剩余,将依法追加分配或剩余资金不足以支付分配费用的情况下,由人民法院依法上交国库处理。另,因管理人收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对个别债权人的清偿资金,管理人将配合人民法院执行,向执行法院支付。特此公告。

青海三工镁业有限公司管理人

2023年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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