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12日,网友爆料哈尔滨塞冬海底世界的大马戏表演中有演出人员从高空不慎坠落。

据大象新闻报道,现场视频显示,两名演出人员仅靠一根绸带在高空中表演杂技,突然上方的金属部件发生断裂,两名演员摔落在舞台上。


(资料图)

图片来源:视频截图

现场目击观众告诉大象新闻记者,这是当天大马戏演出的第一个节目,事故发生在开场10分钟左右,两名演员在坠落后趴在地面上没有动,因距离较远看不清两人的具体情况。随后,有多名工作人员上前查看,现场观众被有序疏离。

目击者还表示,女生掉下来的位置在台子边上,男的也说不好, 因为他高一些。他俩都不动了,应该有人报警了。当时工作人员很快就到舞台上去了,然后舞台就熄灯了,就安排我们撤离了。

另据记者采访,该游乐场热线工作人员称,两人“现在没啥太大问题”,目前没有接到通知明日演出是否继续。

就在一个月之前,一名女演员在表演空中节目时意外坠落,送院抢救无效死亡。事件发生之后迅速引起网上热议,该新闻的评论区里也出现了不同的讨论声音。谁应对杂技演员的人身安全负责?又如何对杂技演员人身安全保障问题进行监管?

事故频发,谁该为杂技演员安全负责?

据正义网,民法典第1176条规定了“自甘风险”原则:“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受害人不得请求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其他参加者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那么,杂技演员的表演行为属于“自甘风险”吗?

北京市地平线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黎家骏认为,“杂技表演作为一种高难度的技巧表演,属于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适用‘自甘风险’原则。一般来说,杂技演员与演出主办方签订的表演合同中对于相关危险应当有细致明确的说明,让演员对可能存在的风险进行充分了解。演员在合同签署后,就可以推定其已知晓风险并在知晓风险的情况下自愿参加杂技表演。”

北京京麟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刘伟涛律师对此却持有不同观点,他认为,“合同约定的具有一定风险的商业演出行为应当与民法典中规定的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区别开来,因此,带有商业性质的杂技表演一般不应当适用‘自甘风险’原则。”

尽管结论不同,但两位律师都强调,“自甘风险”原则并不能排除演出活动组织者、演出场地提供者对于杂技表演全过程负有的安全保障义务。

据了解,2009年10月1日生效的《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对演出活动组织者、演出场地提供者的安全保障义务作了详细的规定。该细则指出,演出场所经营单位、文艺表演团体和演出经纪机构在演出时要及时向有关部门提供资质证明材料,并备案登记,同时做好应急预案、核验安全记录等工作。这为规范杂技行业的演出经营提供了细化指引。

2018年,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和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就针对演出安全发布了国家标准,其中对临时搭建舞台、看台的安全管理进行了规范,为相关从业人员提供了一份安全保障。然而,黎家骏也提出,“该标准没有充分考虑不同表演形式的特殊安全需求,无法有效保障杂技表演等高危领域演员的人身安全。因此,要结合行业特点,对表演场地、器材、人员等方面的安全作更加细化的规定。”

今年4月26日,文化和旅游部办公厅发布了《关于进一步加强演出市场管理规范演出市场秩序的通知》,明确规定要严格执行演出市场主体准入制度、全面加强演出活动审批管理、持续做好演出场所监管、压实演出举办单位主体责任等。这些内容都及时回应了公众对演出安全保障的关切。

每日经济新闻综合大象新闻、正义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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