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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20日,*ST庞大(601258.SH)发布公告称,庞大汽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庞大集团)于2023年5月19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北监管局(以下简称河北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河北证监局关于对黄继宏、赵铁流、刘湘华采取出具警示函和监管谈话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2023】9号)和《河北证监局关于对庞大汽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行政监管 措施的决定》(【2023】8 号)。

图片来源:*ST庞大公告

上述决定书内容显示,河北证监局经过核查发现,庞大集团2020年、2022年存在重大诉讼、仲裁事项未及时披露问题。其中,2020年累计涉案金额12.2亿元,占2019年经审计净资产的11.61%;2022年累计涉案金额28.81亿元,占2021年经审计净资产的24.58%。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二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第一款及第二款第十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

对此,河北证监局决定对庞大集团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要求其加强对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严格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杜绝此类违规行为再次发生,并表示庞大集团应当在收到决定书后15个工作日内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河北证监局方面认为,针对上述情况,黄继宏作为庞大集团董事长、赵铁流作为公司总经理、刘湘华作为公司董事会秘书,未能履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三条及《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四条规定的忠实、勤勉义务,对公司信息披露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

图片来源:*ST庞大公告

基于此,河北证监局决定对黄继宏等人采取出具警示函和监管谈话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要求其在收到决定后15个工作日内向证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于2023年5月30日携带有效证件到局内接受监管谈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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