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制定依据
省财政厅等4部门转发《关于进一步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陕财税〔2019〕7号)
(资料图)
省财政厅、省税务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通知》(陕财税〔2022〕11号)
二、认定对象
(一)在我市从事个体经营的
1.脱贫劳动力;
2.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人员;
3.零就业家庭、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劳动年龄内的登记失业人员;
4.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指普通高等学校、成人高等学校应届毕业生;毕业年度为毕业所在自然年,即1月1日至12月31日)。
(二)我市招用脱贫劳动力或在人社部门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人员的各类企业。
三、认定资料
符合条件的个体经营户与企业向工商注册地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提交资料申请认定。
(一)个体经营户需提交工商营业执照、《就业失业登记证》或《就业创业证》,高校毕业生还需提供毕业证。
(二)从事个体经营的脱贫劳动力无需经人社部门认定,可直接向税务部门申请税收减免。
(三)企业需提交工商营业执照、招用重点群体花名册、劳动合同、参保证明及被招用人员持有的《就业失业登记证》或《就业创业证》(脱贫劳动力无需提供)。
四、注意事项
本政策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