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天津税务)

退役军人创业


(资料图片仅供参考)

就业税费优惠

政策指引汇编

退役军人创业就业税费优惠

安置随军家属就业

的企业免征增值税

享受主体

为安置随军家属就业而新开办的企业

优惠内容

为安置随军家属就业而新开办的企业,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其提供的应税服务3年内免征增值税。

享受条件

1

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随军家属必须占企业总人数的60%(含)以上,并有军(含)以上政治和后勤机关出具的证明。

2

随军家属必须有师以上政治机关出具的可以表明其身份的证明。每一名随军家属可以享受一次免税政策。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3第一条第(三十九)项

1. 退役士兵创业税费扣减

2.吸纳退役士兵就业税费扣减

3. 军队转业干部创业免征增值税

4. 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免征个人所得税

5. 安置军队转业干部就业的企业免征增值税

6. 随军家属创业免征增值税

7.随军家属创业免征个人所得税

供稿:天津市税务局政策法规处

制作:天津市税务局纳税服务处

编发:天津税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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