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接B293版)


【资料图】

(1)用于“补充同路生物营运资金”项目30,000.00万元

2015年6月,公司使用募集资金30,000.00万元补充同路生物营运资金。

上述“补充同路生物营运资金、归还银行借款”项目的资金30,000.00万元已实施完毕。

(2)用于“同路生物新浆站建设”项目26,000.00万元

2016年6月,公司使用募集资金26,000.00万元向同路生物提供借款,用于同路生物“新浆站建设”项目,加快同路生物下属内蒙古巴林左旗同路单采血浆有限公司(“内蒙古巴林左旗浆站”)、龙游县同路单采血浆有限公司(“浙江龙游浆站”)、怀集县同路单采血浆有限公司(“广东怀集浆站”)建设,借款利息按照活期银行存款基准利率执行。截至2016年11月24日,“同路生物新浆站建设”项目实际使用1,619.74万元。

鉴于内蒙古巴林左旗浆站、浙江龙游浆站、广东怀集浆站均已完成建设并正式采浆,短期内同路生物新浆站建设将不会有大额资金投入,因此公司决定变更该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2016年11月25日和2016年12月12日,公司分别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十次(临时)会议及2016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同路项目部分募集资金用途的议案》,公司变更同路生物“同路生物新浆站建设”剩余募集资金24,380.26万元及存储专户银行利息收入141.79万元合计24,522.05万元用于同路生物“收购浙江海康股权项目”,不足部分同路生物用自有资金补足。收购项目由同路生物实施。

该项目已于2016年12月26日完成,上述“收购浙江海康股权”项目已实施完毕。

2、上海莱士“整合下属子公司、浆站管理的信息化管理平台建设”项目

上海莱士“整合下属子公司、浆站管理的信息化管理平台建设”项目总额为7,872.71万元。

为保证募投项目的顺利实施,结合公司实际业务发展的需要,在同路项目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到位之前,公司已对同路项目募投项目“整合下属子公司、浆站管理的信息化管理平台建设”进行了预先投入。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情况进行了专项审核,并于2015年10月21日出具了《上海莱士血液制品股份有限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鉴证报告》(大华核字[2015]003680号)。公司使用自筹资金预先投入119.61万元。

2015年10月21日,公司分别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临时)会议及第三届监事会第二十四次监事会,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前期已投入募投项目自筹资金的议案》,同意公司以募集资金119.61万元,置换前期已投入募投项目上海莱士“整合下属子公司、浆站管理的信息化管理平台建设”的自筹资金。

2015年10月,公司以募集资金119.61万元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

截至2022年12月31日,该项目累计募集资金投入2,175.22万元。

(三)募集资金累计投入及结余情况

截至2022年12月31日,公司对募集资金项目累计投入58,175.22万元:1)公司于募集资金到位之前利用自有资金先期投入募集资金项目119.61万元;2)2015年5月13日起至2022年12月31日止会计期间使用募集资金58,055.61万元,其中本报告期使用募集资金471.88万元;

累计利息收入为1,912.88万元,累计利息收入投入募集资金项目为141.79万元,累计手续费为0.55万元;

截至2022年12月31日,募集资金余额为7,468.03万元。

二、 募集资金的存放和管理情况

1、募集资金管理情况

为了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权益,公司依照《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了《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对公司募集资金的专户存储、管理与使用、投资项目变更等做出了明确的规定。公司分别于2008年7月21日、2008年8月18日召开了第一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及2008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制定〈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议案》;该《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经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临时)会议和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后批准修订。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要求,结合经营管理需要,公司对募集资金实行专户存储,并对募集资金的使用实行严格的审批手续,保证专款专用;授权保荐代表人可以随时到开设募集资金专户的银行查询募集资金专户资料,并要求保荐代表人每季度对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至少进行现场调查一次。

2015年5月,公司和保荐机构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证券”)与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信银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分别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规范该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该协议与深交所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三方监管协议的履行不存在问题。

2016年6月,公司就下属子公司同路生物“新浆站建设项目”与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中信证券、同路生物签署《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该协议与深交所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监管协议的履行不存在问题。

2、募集资金的存放情况

公司投资项目为4个,对应的募集资金专户数量为4个,未超过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数量,截至2022年12月31日,公司部分募投项目的变更履行了必要的程序,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专户资金的存放、管理与使用严格遵照《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办法》、《三方监管协议》、《四方监管协议》及中国证监会、深交所的有关规定。

截至2022年12月31日,募集资金的存储情况列示如下:

单位:万元

同路项目初始存放金额64,020.00万元中包含当时开立募集资金账户时尚未支付的部分发行费用147.29万元(该发行费用已于2015年完成支付)

三、本年度募集资金的实际使用情况

截至2022年12月31日募集资金的实际使用情况参见本报告附件“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对照表”(附表1)

四、变更募投项目的资金使用情况

2016年6月,公司使用募集资金26,000.00万元向同路生物提供借款,用于同路生物“新浆站建设”项目,加快同路生物下属内蒙古巴林左旗浆站、浙江龙游浆站、广东怀集浆站建设,借款利息按照活期银行存款基准利率执行。截至2016年11月24日,“同路生物新浆站建设”项目实际使用1,619.74万元。

鉴于内蒙古巴林左旗浆站、浙江龙游浆站、广东怀集浆站均已完成建设并正式采浆,短期内同路生物新浆站建设将不会有大额资金投入,因此公司决定变更该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2016年11月25日和2016年12月12日,公司分别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十次(临时)会议及2016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同路项目部分募集资金用途的议案》,公司变更同路生物“同路生物新浆站建设”剩余募集资金24,380.26万元及存储专户银行利息收入141.79万元合计24,522.05万元用于同路生物“收购浙江海康股权项目”,不足部分同路生物用自有资金补足。收购项目由同路生物实施。

该项目已于2016年12月26日完成,上述“收购浙江海康股权”项目已实施完毕。

除上述变更外,公司截至本报告期末未变更募投项目,详情参见本报告附件“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表”(附表2)

五、募集资金使用及披露中存在的问题

报告期内,公司严格按照《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一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及时、真实、准确、完整的披露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报告期内,募集资金的存放、使用、管理及披露不存在违法、违规之情形。

特此公告。

董事会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五日

附表1:

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对照表

单位:人民币万元

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说明:

1、上表中的“截至期末投资进度”仅仅反映募投项目总投资额中使用募集资金的比例,并不代表实际投资进度。

2、募集资金项目中“收购浙江海康股权项目”实际投入金额24,522.05万元,募集资金承诺投资总额24,380.26万元,二者差额141.79万元为存储专户银行利息收入。

3、本公司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并未承诺预计效益。

附表2:

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表

单位:万元

证券代码:002252 证券简称:上海莱士 公告编号:2023-018

上海莱士血液制品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上海莱士血液制品股份有限公司(“公司”)于2023年4月21日召开了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2年证券投资情况的专项说明》。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要求,公司董事会对2022年持有的证券投资情况进行了认真核查,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证券投资情况概述

为充分提升公司资金使用效率及资金收益水平,增强公司盈利能力,本公司在充分保障公司日常经营性资金需求,不影响公司正常生产经营并有效控制风险的前提下,于2015年起以自有资金进行证券投资。截至2022年12月31日,公司持有浙江万丰奥威汽轮股份有限公司(“万丰奥威”,证券代码:002085)39,960,800股。

二、证券投资审议程序

2015年1月5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公司关于进行风险投资事项的议案》,同意公司在充分保障公司日常经营性资金需求,不影响公司正常生产经营并有效控制风险的前提下,拟使用自有资金最高不超过(含)人民币10.00亿元用于风险投资,使用期限为2年,该额度可以在2年内循环使用。该事项于2015年1月21日经公司201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2016年2月4日及2016年2月22日,公司分别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临时)会议及201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上调风险投资额度及投资期限的议案》,同意公司为进一步提升资金使用效率、资金收益水平、增强公司盈利能力,将投资最高额度由原最高不超过(含)10.00亿元调整为不超过(含)40.00亿元;使用期限由原2年调整为自2016年2月22日起3年。

三、报告期内持有的证券投资情况

2022年,万丰奥威股票未实施利润分配。截至2022年12月31日,公司仍持有万丰奥威股票39,960,800股,公司参与证券投资的金额为33,441.53万元。2022年1~12月实现损益1,838.20万元,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元

四、投资风险及风险控制措施

公司严格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制定了《风险投资管理制度》等投资决策制度,对公司风险投资的原则、范围、权限、内部审核流程、内部报告程序、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责任部门及责任人等方面均作了详细规定,能有效防范投资风险。同时公司加强市场分析和调研,切实执行内部有关管理制度,严控风险,未发现有违反相关制度的行为。

公司严格按照《风险投资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进行风险投资,股东大会对风险投资总额度及使用期限进行授权。公司在股东大会总授权额度的范围内进行风险投资时,召开了董事会审议并形成决议,同时独立董事就风险投资事项出具相应的独立意见。

近年来,鉴于国内外经济环境以及证券市场情况,本着理性投资、审慎决策的原则,根据公司内控制度及相关规定的要求,公司不再参与新的证券投资,原有的证券投资也将在未来适当的时机逐步实现退出,今后将不再进行证券投资,公司的战略和发展全力聚焦于血液制品主营业务及生物制品相关产业的深耕和精琢。

自公司进行风险投资以来,相关投资审议程序完整,投资决定审慎。

特此公告。

上海莱士血液制品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五日

证券代码:002252 证券简称:上海莱士 公告编号:2023-023

上海莱士血液制品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董事长辞职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上海莱士血液制品股份有限公司(“公司”)董事会于近日收到董事长陈杰先生递交的书面辞职报告,陈杰先生因个人原因向董事会申请辞去公司第五届董事会董事长、董事职务,同时一并辞去公司第五届董事会战略委员会职务。辞职后,陈杰先生不再公司担任任何职务。

根据《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陈杰先生的辞职不会导致公司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其辞职报告自送达董事会之日起生效。公司独立董事就陈杰先生辞职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

经董事会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在新任董事长、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召集人选举产生前,由公司董事、总经理Jun Xu(徐俊)先生暂时代为履行董事长、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召集人职责,主持董事会、战略委员会日常工作,直至选举产生新任董事长、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召集人为止。

陈杰先生的辞职不会影响公司董事会的运作及生产经营活动的正常运行。公司董事会将按照有关规定,尽快完成新任董事、董事长、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召集人的选举工作。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陈杰先生未持有公司股份。

公司及董事会对陈杰先生在任职期间为公司所做的贡献表示衷心的感谢!

特此公告。

上海莱士血液制品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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