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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人员在对甲公司进行审计时,发现甲公司将对北京分公司的投资计入长期股权投资科目核算。甲公司财务认为北京分公司是甲公司与自然人张三为了开展某地物业项目,共同出资设立,由双方共同经营,并且北京分公司独立核算,因此将其计入长期股权投资科目核算,问甲公司对北京分公司的账务处理是否存在问题?答:分公司不是独立的法人主体,对分公司的投资不属于股权投资,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及其应用指南中对“长期股权投资”科目核算范围的界定,因此,不管分公司设立方式及目的是什么,都不能使用“长期股权投资”科目进行核算。建议对北京分公司的投资,可以通过“其他应收款”或“拨付所属资金”科目核算。

虽然北京分公司是甲公司与自然人张三共同出资设立,由双方共同经营,但作为分公司,其在法律上、经济上没有独立性,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仅仅是总公司的附属机构。在法律上,北京分公司产生的负债如果无法偿还,甲公司将面临承担该部分负债风险。甲公司无法偿还的负债,北京分公司的资产也可能被司法强制执行用以偿还甲公司的负债。因此,不会因为北京分公司是甲公司与自然人张三共同出资设立,由双方共同经营,而只承担甲公司对应部分的风险。在财务核算时,我们还是将北京分公司与其他分公司进行一样的账务处理,至于甲公司与自然人张三之间对北京分公司的投资、管理等约定,我们可以理解为类似内部承包关系的处理方式。

编辑人:陈 航 陈桂芳 林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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