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菲律宾宏观经济发展较为稳定,经济增长率基本保持在 6% 以上。中菲经贸合作持续拓展,过去几年中,即使面对新冠肺炎疫情的不利影响,中菲贸易投资合作仍实现逆势增长。
(资料图片仅供参考)
菲律宾是世界贸易组织(WTO)、亚太经合组织(APEC)和东盟(ASEAN)成员国。目前,菲律宾已同近40个国家和地区签订了各类双边经贸协定,同36个国家签署了税务条约。这些条约旨在促进国际贸易和投资,避免双重征税,同时对打击逃税起到重要作用。
作为东盟成员国,菲律宾除享受东盟国家间贸易优惠安排外,还享受其他国家与东盟签订的有关经贸协定,如《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协定》、《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RCEP)》等,逐渐成为受到中国企业关注的投资目的地。
本文将对菲律宾的外商投资市场准入政策、投资负面清单及最低注册资本要求等规定展开介绍。
一、外商投资市场准入相关规定
菲律宾针对外商投资的法律是《外国投资法》(即《1991年外国投资法令》Foreign Investments Act of 1991,FIA),包括实施规则和条例(implementing rules and regulations,FIA IRR),这是菲律宾适用于外商投资的主要法律。在一些细分领域,菲律宾也颁布了相应的法律法规,如在能源矿产资源领域,主要为《菲律宾矿业法》;在林业领域,主要为《林业发展总计划》和《原始林采伐禁令》;在金融领域,主要为《新外资银行法修正案》等。
此处有必要对于《外国投资法》中的“菲律宾国民”进行释义。“菲律宾国民”是指菲律宾公民;或完全由菲律宾公民拥有的本国合伙企业或协会;或根据菲律宾法律设立的公司,其中发行在外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0%以上由菲律宾公民所有和持有;或养老基金或其他类型退休或离职福利基金的受托人,该受托人为菲律宾国民,且不低于60%的基金可增进菲律宾国民的利益,但受托公司成为菲律宾国民的,公司及其非菲律宾股东须在菲律宾证券交易委员会(Securities and Exchange Commission, SEC)已注册的企业内拥有股份,且两家公司不低于60%有投票权的发行股本均由菲律宾公民所有和持有,且两家公司不低于60%的董事会成员须为菲律宾公民(本条经菲律宾RA 8179修订)。
《外国投资法》中规定,作为一般性原则,对出口型企业外资所占比例不设限制。对内销型企业,除列入“负面清单”的领域外,外国投资比例可以达100%。可见,菲对外商投资企业主要采“投资负面清单”(Foreign Investment Negative List,FINL)规则,所谓“投资负面清单”即法律规定哪些经济领域不开放,除清单上的禁区,对于其他行业、领域,外资持股比例可达100%,程序上需在菲律宾证券交易委员(Securities and Exchange Commission, SEC)或菲律宾贸工部(Department of Trade and Industry,DTI)完成企业注册(此为必经步骤),此外无需经过额外的行政审批,即可开展商业行为。
而落入范围内的行业、领域,外资持股比例规定了相应的限制额度,除此之外程序上可能需要获得相应行政机关的额外审批。
二、菲律宾外商投资负面清单
“投资负面清单”由甲、乙两份清单组成,甲类清单会根据最新法规政策即时更新;乙类的修改需由国防部、卫生部提出修改意见,国家经济和发展局向总统申请批准,清单通常每两年更新一次,具体阐述如下:
(1)甲类清单
列明根据宪法和相关法律规定,保留给菲律宾国民的投资领域,包括部分完全禁止外商投资的领域。
【外资持股不得超过40%的领域】:
针对外资持股不得超过40%的领域,甲类清单保留了部分例外规定,如果外资项目落入例外规定中,则投资者可在该领域获得更大的投资自主空间。
【外资持股不得超过30%的领域】:
广告行业。
【外资持股不得超过25%的领域】:
私人招聘,包括本地就业和海外就业; 与国防有关的建筑合同。【不允许外商投资的领域】:
大众媒体(录音除外)和互联网业务; 职业实践,包括放射学和X射线技术、犯罪学、海事甲板人员和轮机员; 实收资本低于2,500,000美元的零售贸易企业; 合作社; 私人侦探、看守人员或安保代理机构的组织和运作; 小规模采矿; 海洋资源的利用,群岛水域、领海和专属经济区以及河流、湖泊、海湾和泻湖的小规模自然资源利用; 持有、运营、管理飞机驾驶舱; 制造、维修、储存和/或分销核武器; 制造、修理、储存和/或分销生物、化学和放射性武器和杀伤性地雷; 制造鞭炮和其他烟火装置。(2)乙类清单
包含可能威胁国防安全、公共卫生和道德的行业,以及国内需要保护的中小型企业所在行业。外资在这些领域投资持股比例不得超过40%,在涉及国防领域进行投资的,还需要获得相应政府部门的许可。
三、最低注册资本的相关要求
为保护菲律宾中小企业的商业环境,菲律宾法律规定特定类型的外商企业注册资本不得低于法定限额。根据《零售贸易自由化法(修订版)》,国内中小企业和外资持股40%以上的国内企业要求实收资本不低于20万美元。而针对规模较大的外资企业,该外国零售实体的最低实收资本应为2500万菲律宾比索(约48万美元),对于开设多家实体店的外国零售商,每家店铺的投资额不得少于20万美元。
但如果涉及“先进技术”(此处“先进技术”主要是指基于有关生物学和物理学的现代科学知识的高科技和新兴技术,需要物理学、化学、工程学、信息科技等领域的知识)的初创企业或创业投资型企业,或在菲律宾直接雇佣至少15名雇员且其中大多数为菲律宾人,则实收资本可降至10万美元。 此外,如注册公司的主要投资方向为“先进技术”,除注册资本金要求之外,外国投资者还需向菲律宾科技部(Department of Science and Technology,DOST)申请获得先进技术的认证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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