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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新修订的《办法》规定,商业性住房贷款转住房公积金贷款(以下简称商转公贷款)是指本人(或配偶)已办理商业住房贷款且具备住房公积金贷款资格的借款人,在正常还款期间申请将商业性住房贷款余额转成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一种信贷方式。本办法适用于在我市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以及在本市购房的异地公积金正常缴存职工的商转公贷款管理。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购买具有自有产权的自住住房时,已办理了个人住房商业贷款且未结清的,需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申请转为住房公积金贷款。一是符合本市住房公积金贷款条件;二是已办理的个人住房商业贷款符合中国人民银行有关个人住房商业贷款规定,且正常归还贷款十二期以上(无逾期记录);三是商转公贷款申请人须为原个人住房商业贷款的借款人或房屋共有产权人,以共有产权作为抵押的,其房屋共有产权人须为商转公贷款申请人配偶。

《办法》还明确了,可申请转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按本市现行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计算方式计算,且不得超出申请转住房公积金贷款时的银行贷款余额;商转公贷款的期限,原则上不得超过原商业房贷的剩余年限,且最长不超过申请人法定退休年龄后五年。公积金中心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应当在受理商转公贷款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贷款或不准予贷款的决定;准予贷款的,商转公贷款申请人在规定时间内持相关资料在房屋属地公积金管理部办理;不准予贷款的,告知申请人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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